天府可乐官方微博截图。
但相关澄清并没有降低民众的购买热情。4日,天府可乐天猫旗舰店日销暴涨17倍,多款商品销量几何式增长。
面对消费者的支持,4日晚,天府可乐天猫旗舰店紧急发布公告,称破产系误读,民族品牌不会轻易垮,还呼吁大家不要非理性囤货。
1月5日,天府可乐董事长蒋林现身淘宝直播间回应破产传闻,这场直播收获超百万观看量。
天府可乐直播间截图。虽然天府可乐及蒋林在直播间屡次呼吁理性消费,但网友表示,“我理性地选择了不理性,支持下。”“国产品牌就应该多支持。”
电商数据显示,1月5日,天府可乐开播后的1小时,销量暴涨30倍,当天淘宝搜索同比增长超过100倍,并带动国货汽水销量大涨。6日,“天府可乐董事长直播带火崂山可乐”还登上热搜。
“三起两落”的天府可乐
虽然很多网友表示要大力支持,但也有网友称,“没喝过甚至没见过”“第一次听说”。
公开资料显示,天府可乐的前身,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的重庆美华汽水厂,后曾更名为中国汽水厂、重庆冰厂、重庆饮料厂等。
在天府可乐直播间里,蒋林曾用“三起两落”来概括天府可乐这些年的发展历程。
据介绍,1983年,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成立,曾一度占据国内可乐市场75%的份额,“当时在大江南北都有灌装厂,还把灌装厂建到了莫斯科,产品远销美国等地。”
上世纪九十年代,伴随招商引资大潮,天府可乐与百事可乐合资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逐渐被“雪藏”,并从公众视野中消失。
“一起一落”后,2008年到2013年,天府可乐老一代领导对天府可乐品牌进行了漫长追讨,最终让天府可乐品牌回到国人手中。2016年,天府可乐品牌复出,消费者也基于对天府可乐的情怀进行支持。
天府可乐官方旗舰店截图。天府可乐(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钱黄曾提到,刚复出的天府可乐产品在重庆、四川等市场一度供不应求。复出第一年,天府可乐就实现了近4000万元的销售额。
但后来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天府可乐又从市场上逐渐退出。经历“两起两落”后,2018年,天府可乐(重庆)饮品有限公司成立,引入了新的投资人,天府可乐品牌、商标、配方等也逐步移至新公司。
据蒋林透露,新公司成立后,市场表现有很大改善,年增长率接近翻番。但如他所说,公司现在是在“夹缝中生存”,与最辉煌时有很大差距。
财务信息显示,2021年,天府可乐(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实现营收1651.87万元,净利润亏损1832.47万元。2022年1-5月,公司实现营收932.55万元,净利润亏损407.22万元。
2022年7月,重庆产权交易网曾发布公告,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拟转让天府可乐(重庆)饮品公司11.8784%股权。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已从股东中退出。
老牌汽水振兴之路不好走
“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我们和国际巨头在中国的市场上是势均力敌的,但经历雪藏后复出时才发现,已经是蚂蚁和大象的关系。”
蒋林的这番话揭示了天府可乐曾经衰落的原因,而被“雪藏”也是多个国内汽水厂共同的境遇。
彼时,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并购了除正广和之外的国内七大汽水厂,“雪藏”了这些国有汽水品牌,再利用这些汽水品牌的渠道输出自己的产品。这一过程,后来被形容为“水淹七军”。
冰峰由于与百事可乐多签了一则协议,禁止对方在西安生产玻璃瓶饮料,而“幸免于难”,其他记忆中的汽水品牌却就此湮没。
资料图:北冰洋。 中新社发 富田 摄2007年,经过漫长的谈判,北冰洋的经营权由一轻控股公司以“4年内不得以北冰洋品牌生产任何碳酸饮料”为条件,从百事可乐公司收回。曾在合资经营过程中被彻底边缘化的八王寺、崂山可乐、亚洲汽水、山海关等国产汽水品牌也陆续收回了商标和配方。
但如今国内碳酸饮料市场被国际巨头垄断,其批量生产带来的成本优势和低价策略,也让国产汽水在价格上难有优势,老牌汽水品牌除了打情怀牌,也在尝试做出改变。
近年来,天府可乐积极开拓新消费场景,还陆续推出草本无糖等新品,并持续加大研发、市场及渠道的投入。其他老牌汽水品牌或加码营销,或发布新品,亦试图笼络消费者的心。
虽然天府可乐目前受到追捧,但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告诉中新财经记者,从产业端、渠道端、消费端来看,天府可乐整体的运营模式、经营理念、区位、产品结构和整个供应链以及成本控制等,均存在短板。
“这也是国产汽水的一个缩影,如何振兴国产汽水,如何走差异化之路,如何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都是国产汽水的‘老大难’问题。”朱丹蓬表示。(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