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警提示:节后返程旅客遗失行李警情占五成******
中新网1月28日电 题:北京铁警提示:节后返程旅客遗失行李警情占五成
中新财经作者 曹旭帆
“乘警同志,我的行李箱找不到了,里面有戒指、项链……”据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月26日(正月初五)至1月28日,乘警支队共接到旅客求助类警情49起,其中旅客遗失或拿错行李警情24起,占支队整个求助类警情的48%。期间,共为旅客找回遗失或拿错的行李物品32件,价值8万余元。
1月26日9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接到旅客薄先生电话报警求助,称1月25日他乘坐上海至北京的D706次旅客列车在天津西站下车后,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件灰色双肩背包遗忘在列车上,包内装有2部手机、1瓶茅台酒、1个蝈蝈盒等物品。接报后,乘警支队立即联系当日D706次旅客列车乘警段永刚进行查找。此时,列车已经到达终点站北京站。经段永刚和列车长梁健一起查找,最终他们在车厢内的行李架上发现了薄先生的灰色双肩背包,里面的物品都在,随后他们将薄先生的双肩包交给北京站客运部门,由北京站客运部门负责转交给薄先生。
1月26日14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接到旅客刘先生电话报警求助,称当日他乘坐北京南至上海虹桥的G119次旅客列车在南京南站下车时,自己的黑色行李箱找不到了,箱内装有戒指、项链、合同等物品。由于有事着急下车,刘先生下车后拨打了电话报警。接报后,乘警支队立即联系当日G119次列车乘警杜月明进行查找。经与列车长一起工作,杜月明发现4号与5号车厢之间的大件行李存放处有一个无人认领的黑色行李箱。后经开箱检查,并与刘先生核对,确认行李箱就是他的,戒指、项链、合同等物品都在。列车折返路过南京南站时,杜月明与列车长一起将行李箱交给车站工作人员转交。
乘警支队提示,当前至正月十五元宵节前夕,都是旅客春运返程的高峰时期,车厢内的旅客较多,旅客下车时请提前清点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是黑色背包、银色行李箱、黑色旅行箱等比较容易认错的,要仔细检查,防止遗落或拿错,造成财产损失。(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