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文学书写时代的壮丽多姿******
本报记者 刘江伟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不久前,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的2021年“优秀现实题材和历史题材网络文学出版工程”入选作品揭晓,阅文平台的《故巷暖阳》《投行之路》等作品榜上有名。
“书里的大部分情节就是我的生活。”《投行之路》作者“离月上雪”把亲身经历融汇在真实案例中,在逻辑严密的叙事中,再现了投行新人的晋级之路,呼应着青春、创业、奋斗的时代主题。
“一位好作家也应该是一位时代的记录者。”“离月上雪”认为,摄影师用相机给眼前的画面拍照,而作家是用文字给我们所处的时代“拍照”。
网络文学日益受大众青睐。超千万人的创作队伍、超千万部的网络作品,构成了当下文艺百花园的璀璨奇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时代巨变为网络文学创作提供了无比丰富的素材,书写现实、表现生活,成为网文创作的重要主题。
日前,记者走进阅文集团、晋江文学城等网络文学创作平台,感受网络作家蓬勃的创作热情,体会以网文展现时代变迁的力量脉动。
今年9月,第六届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征文大赛在上海闭幕,14部获奖作品以个体的温情和时代的细节,共同汇聚起人民眼中的“非凡变革”。
“各行各业的工作者,把创作的触角延伸向宽广的生活现场,让网络文学成为人民奋斗和时代创作最即时的记录者。”阅文集团首席执行官程武表示。
2015年,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支持下,阅文集团在业内率先举办首届现实题材网络文学征文大赛,掀开了网络文学发展新的一页。大赛至今已举办六届,累计参赛作品近10万部,现实题材在网络文学创作中的影响力持续扩大,关注时代、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的创作蔚然成风。
网络作家李全参与了2022年的征文大赛,现实题材创作给他带来满满的获得感。据他观察,现实题材之所以逐步成为主流,主要在于其取材自真实生活,用代入感取代悬浮感,使得普通读者能够用自己的视角去阅读,仿佛看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进而从中看到自己的无限可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近年来,网络文学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生力军。2021年,网络文学海外市场规模突破30亿元,中国网络文学共向海外输出网文作品1万余部。
“未来,我们将持续倡导现实题材网文创作,鼓励各行各业从业者以网络文学为载体,通过现实向、常态化而又带有艺术色彩的设定表现当代生活和社会风貌。同时,持续布局网文出海全产业链发展,让全球读者通过网络文学及其改编作品深入了解中国的人文精神和时代风貌。”程武说。
打开晋江文学城网站,“奋斗乐章”四个大字赫然在目。为了倡导和鼓励现实题材创作,晋江文学城开展了年度主题征文活动。活动被细化为乡村之章、行业之章等8个方向,让每个作者可以从中寻找到擅长的领域。
晋江文学城初步统计,征文活动共吸引3000余部作品参赛,网站遴选近百部优秀作品进行推介,在作者群中引发了爱国奋斗主题创作热潮。
近年来,为了让现实题材作品抵达更多受众,晋江文学城对优质作品进行重点IP转化推荐。目前平台上作品呈现类型多元化的形态,既有出版、影视等传统改编形式,又有动漫、游戏、有声读物、广播剧等新兴改编形式,还有动态漫画、剧本杀剧本等最新改编类型,涉及版权转化的作品超1万部。
晋江文学城副总裁胡慧娟表示,晋江文学城将加强对网络作家专业知识培训与引导,培育求真求实、言之有物的创作品格。同时,对现实题材重点作品进行重点关注,在IP改编上重点推荐,并将成功改编案例进行宣传,发挥其标杆效应和榜样作用。(光明日报)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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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